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961 证券简称:利尔新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利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利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山东利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利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
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等方面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除本章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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