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962 证券简称:多维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多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多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多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常州多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及执行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股东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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