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73963 证券简称:富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将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
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在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过程中或挂牌后,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
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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