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3963 证券简称:富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
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之间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借款事项;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列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如交易为购买、出售资产的,该标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三)审议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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