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5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及相关人员(包括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事项同样适用于公司副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经理的聘任、解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需)。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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