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对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本年度没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可不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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