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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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一年以内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以及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投资各种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券商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对外投资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交易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一)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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