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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45:01 股吧网页版
聚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董事会秘书规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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