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966 证券简称:诺德电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常州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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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常州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公司董事会应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公司拟取消权益分派的,应当在致歉公告中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拟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以已披露的在有效期内的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并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东回报制定原则:
1、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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