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25
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生产模式...... 4
二、《反馈意见》问题 2.关于专利与合作研发...... 9
三、《反馈意见》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17
四、《反馈意见》问题 4.关于食品安全...... 20
五、《反馈意见》问题 5.关于伤残赔偿金...... 27
六、《反馈意见》问题 6.关于财务总监兼职情况...... 30
七、《反馈意见》问题 7.关于消防事项...... 35
八、《反馈意见》问题 8.关于个人卡收付款...... 43
九、《反馈意见》问题 15.关于与实际控制人大额资金往来...... 4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2109 号
致: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维力”或“公司”)与本所签署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柏维力本次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柏维力本次挂牌出具了《关于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2 第 01645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柏维力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柏维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柏维力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柏维力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柏维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柏维力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柏维力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柏维力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柏维力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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