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793 号
致: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荣慈竹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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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公告刊登了《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向公众进行了信息披露。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召集、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斌先生主持。
2、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股权登记日买入
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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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系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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