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873969 证券简称:普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东持股股数按其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及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以便于股东参加为原则,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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