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69 证券简称:普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经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股东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和年度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后,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递交书面说明,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条前款内容,待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始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