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69 证券简称:普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经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
司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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