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69 证券简称:普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经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董事会秘书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处罚;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等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
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
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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