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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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建红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7日9点30分,召开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金港路29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合计98,533,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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