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73970 证券简称:大友嘉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4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新增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审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方案,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并提交股东会批准;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制定制度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制度生效及修改事项;对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调整行使最终决策权,保障股东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知情权与表决权。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开立并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办理验资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审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建立详细台账记录资金流向;提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申请,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对闲置资金投资、临时补流、用途变更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督促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内容应纳入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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