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971 证券简称:银河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取消监事会并修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