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3974 证券简称:培源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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