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3974 证券简称:培源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分红规划情况说明
鉴于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度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股东分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仅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