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3974 证券简称:培源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情况说明
鉴于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若上述稳定股价的停止条件仅适用于部分本承诺的实施主体的,则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
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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