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73976 证券简称:今大禹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今大禹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今大禹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今大禹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今大禹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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