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978 证券简称:梯度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梯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梯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三)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
(二)若无国家规定价,则可比照市场价;
(三)若无市场价,则为推定价(即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构成定价);
(四)双方协议价,即双方同意接受的价格;
(五)双方不能议定价格的,则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政策议定。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价格或者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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