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30 15:39:41 股吧网页版
金菜地: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502-504 室

电话:(010)8813 1230/34/35 网址:https://phlawyer.com.cn/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鹏飞律师、刘铮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二)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并明确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三)2026 年 4 月 29 日,本次股东会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食品
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麻志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无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述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638.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