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一、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 ...... 6
二、问题 12.其他问题 ...... 6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变化情况的更新...... 9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99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0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3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0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5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1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0
二十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 12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2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22
二十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2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儒律法[2024]051-1 号
致: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
具了《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正的内容仍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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