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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正导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981 证券简称:正导技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股转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
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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