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第三轮问询函》的回复 ...... 7
一、问题 2.关于诉讼纠纷 ...... 7
二、问题 3.其他问题 ...... 20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变化情况的更新...... 3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3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4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3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8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4
二十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 5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6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56
二十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 56
第三部分 关于《第一轮问询函》回复内容更新...... 58
一、问题 3.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 58
二、问题 12.其他问题 ...... 91
第四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回复内容更新......115
一、问题 5.其他问题 ......115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儒律法[2024]051-3 号
致: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出具《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
询函》”),同时天健对发行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
务报表进行加期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第一轮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发行人加期报告期内的重
大变化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和验证,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具《浙江儒毅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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