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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昕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该事宜已经江昕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推荐业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办券商”)对江昕科技的主营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江昕科技申请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东吴证券推荐江昕科技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江昕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产品及业务、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江昕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中层干部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完成了尽职调查报告,对江昕科技的主营业
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合法合规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根据项目组对江昕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东吴证券认为江昕科技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

公司是经徐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到位、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况。
2、存续满两年

江昕科技前身为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由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以截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03,528,780.66 元,按 8.38:1 比例折合股
本 24,289,690.00 元,净资产余额 179,239,090.66 元列为改制后资本公积,由全体
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2022 年 5 月 17 日,股份公司取得了徐州市行政审批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82733756059M 的《营业执照》。

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 2.1(一)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
起计算。因此,公司存续期间应自 2000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公司已合法有效存
续 2 年以上。

东吴证券认为江昕科技系按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符合《业务规则》关于“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免充气轮胎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最近两年一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74,569,484.77元、141,429,861.40元和75,242,002.31元,具有持续的营业收入记录。公司主营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质量等要求。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查阅公司经营业务合同文件等,公司近两年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

东吴证券认为,江昕科技符合《业务规则》关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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