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20
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盈利指标和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公司业绩大幅
下降,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8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
别为 37,456.95 万元、14,142.99 万元、7,524.2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846.47 万元、-44.18 万元、-1,114.11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612.06 万元、1,499.01 万元、-835.48 万元。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31.62%、19.16%、14.23%,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公司:(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水平及变动趋势,分析公司业绩水平及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说明 2020 年业绩规模扩大是否具有偶发性,对比2019 年经营数据,说明 2021 年业绩的变动的原因;公司应
对业绩大幅下降的措施及有效性;(2)对比 2020 年 1 月-8
月、2021 年 1 月-8 月和 2022 年 1 月-8 月营收历史同期数据
(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现金流),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说明截至目前期后业绩实现情况(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现金流),较同期的波动情况,并分析原因;(3)按产品服务类别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及波动情况具有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公司核心技术优势、研发情况等,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4)补充说明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或产品,是否与主要产品相关;(5)结合产业政策变化、共享产品未来发展空间、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期末在手订单及期后新订单签署情况、核心竞争力、老客户维护能力、下游客户行业发展前景、公司产品用途调整等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论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产品市场容量。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对公司业绩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具备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大幅波动风险,并对公司收入、净利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2)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3)说明对业绩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各期主要客户销售数量及价格所履行的具体尽调及审计程序,主要客户走访、函证情况及占比,说明各期尽调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4)说明公司收入确认会计处
理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5)核查收入、净利率波动和整体水平是否合理,公司收入、净利率核算是否准确,并就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情况,收入、净利率水平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客户和供应商。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高,2021 年前五大客户采购金额大幅下降。公司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客商重合,公司向常州市锡中机械有限公司销售轮胎,同时自常州市锡中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轮辋。
请公司:(1)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持续性,报告期主要客户采购量变动情况及原因,大幅下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前五大客户多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披露,分别披露同一控制下各公司销售情况;(2)具体说明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合作的具体模式、结算方式、定价依据,公司是否与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分析公司采购的持续性、稳定性;(3)补充披露将轮胎和轮辋组成的轮组的组装过程是否由公司承担,销售轮组对应的客户名称、金额、占比;(4)补充披露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具体原因及必要性;采购与销售合同是否一一对应;客户、供应商的经营规模与其和公司交易金额是否匹配;公司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除上述客户和供应商重合以外,是否存在其他重合主体,如有,
补充披露完整。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就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持续性,公司采购的持续性、稳定性发表明确意见;(2)提供报告期公司与前述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穿行测试记录,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客户供应商重合收付款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存在收付相抵的情况,公司与前述重合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的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表明确意见;(3)结合业务实质及控制权转移情况,核查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是否为委托加工、销售合同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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