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21921-03 号
致: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本所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审核工作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股转办发〔2023〕6 号,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就《反馈意见》及《过渡期安排通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而出具,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反馈意见》《过渡期安排通知》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内容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原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反馈问题答复
《反馈意见》6、关于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请公司:(1)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2)说明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3)说明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额定产能生产的情形,如有,请将相关情况及具体整改情况进行补充披露;(5)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6)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7)说明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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