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21921-05 号
致: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3 日
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本所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江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而出具,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内容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原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答复
《审核问询函》2、关于订单获取。公司主要通过客户介绍、行业口碑、客户拜访、投标、展览会等方式开拓境内客户。请公司:(1)从订单取得方式、客户群体、产品种类等角度梳理公司销售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投标获取的订单金额和占比;(2)补充说明订单获取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渠道获得项目的所有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如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是否存在被认为无效的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述未履行招标手续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答复:
一、从订单取得方式、客户群体、产品种类等角度梳理公司销售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投标获取的订单金额和占比
1. 从订单取得方式、客户群体、产品种类等角度梳理公司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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