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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8:21:44 股吧网页版
江昕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3984 证券简称:江昕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公司章程》及监管要求,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就其对外担保事宜做出决议(决定)前报告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做出相应决议,并应于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如设)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事项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除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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