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3984 证券简称:江昕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公司章程》及监管要求,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江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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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时的责任、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行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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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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