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985 证券简称:久煜智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久煜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久煜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久煜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 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久煜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 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的反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
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 参股子公司且参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
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报总经理审定后,由总经理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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