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5
浙江现代阳光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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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中国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 1006 号
2023 年 5 月
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14 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贵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5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翁晓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8,1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1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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