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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8:03:44 股吧网页版
蓝也科技: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5年 4 月 2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月 29 日,贵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 neeq.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10) 。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 地点、 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
集人、 股 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

经查,贵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5 月 20日 10: 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会议由董事长翁晓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贵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 贵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 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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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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