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第1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2个月起至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1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起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三)继续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条件;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五)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
(六)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不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有关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回购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1、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
2、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4、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