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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8:16:41 股吧网页版
中达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月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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