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月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
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单位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 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不包括证
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可实际控制的其他各级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二)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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