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月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和《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关联单位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 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事前评估原则。事前评估原则要求公司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
查和风险评估。
过程控制原则。过程控制原则要求公司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审批人员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事后监控原则。事后监控原则要求公司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
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
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
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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