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104
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月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为“承诺人”) 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
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104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解除产权瑕疵等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
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
提出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公告编号:2025-104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