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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8:30:40 股吧网页版
中达新材:重大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月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交易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交易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 明,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五)对外投资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标准,且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的;

(六)董事长或经理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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