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0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3 民终 946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钰华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宝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和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签署《设备采购安
装调试合同书》、《仪表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就惠州龙丰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提量改造项目提供生物转盘、仪表采购及安装调试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生物转盘设备出现结构变形、倾倒、脱落、出水水
质恶化等重大质量问题,经双方多次函件沟通后,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签署
《补充协议》,就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重新进行了约定。在此之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就产品质量、设备安装调试、膜片更换、款项支付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遂诉诸法律手段以解决该问题,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深圳市钰华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华朗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作出的(2022)粤 1302 民初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深圳市钰华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全部诉讼请求为:
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 1302 民初 20098 号民事判
决书第四、五、六项;
2、判决确认本案生物转盘设备总价为 1500 万元;
3、改判华科仪公司返还钰华朗公司已支付的设备款项 4,862,500 元;
4、改判华科仪公司赔偿钰华朗公司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已造成
的运营收入损失 31,204,118.88 元;
5、改判华科仪公司向钰华朗公司支付违约金 6,376,846.35 元(违约金以合
同总价款 22,225,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为
6,376,846.35 元,之后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6、改判华科仪公司就生物转盘已腐蚀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物料(包括生物转盘壳体总成、定位支撑、转盘主轴及支撑组件)承担减少价款 6,984,960 元的违
约责任;
7、改判驳回华科仪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8、由华科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原告深圳市钰华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遗漏审理事项。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的内容:
1、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 1302 民初 20098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一、二、三、七项,改判驳回钰华朗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华科仪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钰华朗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反诉费、保全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错误的认定华科仪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导致钰华朗公司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不自行整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从而认定华科仪公司应当承担钰华朗公司主张的满足生物转盘出水水质性能而产生的 12 项、6 项设施设备投入形成的损失及因生物转盘设备腐蚀、污水渗漏等质量问题产生的临时性修复费用,其认定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2、一审判决仅依据钰华朗公司提供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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