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署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科仪”)四名实际控制人边宝丽、陈云龙、刘海波、朱鸿鑫于 2022 年 8 月同股东北京兴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星”)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其中约定:如若
华科仪未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其他板块(包括但不
限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北京兴星(甲方)有权要求边宝丽、陈云龙、刘海波、朱鸿鑫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按甲方所持有标的股份年数以年化 8%收益率)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边宝丽、陈云龙、刘海波、朱鸿鑫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受让北京兴星持有的标的股份。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3 月 5 日,甲方北京兴星(“转让方”)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边宝丽(“受让
方”)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回购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
(一)边宝丽、陈云龙、刘海波、朱鸿鑫共同作为回购方(“回购方”)与转让
方于 2022 年 8 月 5 日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就回购方回购甲方
所持有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4,075,231 股股份(“标的股份”)事项作出约定。李擎系边宝丽儿子。
(二)转让方和回购方综合考虑目标公司上市可行性及回购方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一致同意由受让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并签署本协议。
双方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达成本协议如下:
1、受让方或其指定方按期足额支付标的价款(定义见下文)后,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或其指定方。具体如下:
1.1 标的价款。为受让标的股份,受让方或其指定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下列款项:
(1)投资本金 2370 万元(“投资本金”)、(2)按照《回购协议》计算的投资收益(计算收益期间自《回购协议》约定“甲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含当日)起至首期价款支付日(不含当日),如受让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则计算收益期间的终止日自动延长至受让方全额支付标的价款之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与投资本金合称“标的价款”)。
1.2 还款清偿顺序。受让方为履行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的款项,原则上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1)转让方实现本协议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2)受让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3)投资收益,(4)投资本金。
1.3标的价款支付方式。
1.3.1 支付时间。受让方承诺:(1)在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其或其指
定方向转让方支付不低于 800 万元(“首期价款”),(2)剩余未清偿标的价款于本协议签署后 170天内(自然日)完成支付。
1.3.2收款账户。
1.4 标的股份交割。受让方或其指定方全额支付标的价款后,转让方同意将标的股
份转让给受让方或其指定方,并办理交割手续。本次转让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5 标的公司现金分红。自首期价款支付日起,若目标公司发生分红,则转让方因
持有标的股份而收取的目标公司现金分红自动抵扣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价款。
2、违约责任
2.1 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转让
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下述几项权利可同时行使:
(1)宣布标的价款提前到期,要求受让方立即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标的价款;
(2)若受让方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的,受让方每逾期一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全部或部分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