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必须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施,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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