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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