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
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设立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衍生品、期货;委托理财、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会审批,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且有董事会特别决议
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30%以下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以上、30%以下,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完成出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六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项目提出者对拟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投资项目建议书,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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