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全国股转系
统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结
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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