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3 年度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鉴证报告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5-8 层、12 层、23 层 www.zhcpa.cn
Floors5-8,12and23,BlockA,UDC Times Building,No.8 Xinye Road,Qianjiang New City,Hangzhou
Tel.0571-88879999 Fax.0571-88879000
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3年度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5]3115号
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能制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宇能制药公司披露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宇能制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的规定编制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宇能制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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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检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宇能制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宇能制药公司2022-2023年度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5年4月14日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5-8 层、12 层、23 层 www.zhc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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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3年度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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