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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6:04:41 股吧网页版
立洲精密: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994 证券简称:立洲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5月26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3 人(含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
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 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 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 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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